通知公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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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知公告

    关于自然人劳务费扣缴增值税相关事项的通知

    发布时间:2026-10-30 浏览量:

    各部门、各单位:

    根据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〈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〉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)规定,自2026年11月1日起,学校向境内自然人发放七类劳务费时,符合规定的自然人需按照新政策要求缴纳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费。为确保政策平稳落地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    一、政策实施时间

    自2026年11月1日起,学校向校外人员支付七类劳务费时,需按照新政策执行。

    二、政策适用范围、起征点、税率

    1.适用范围

    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包括境内自然人提供的七大服务类型:研发服务、软件服务、设计服务、咨询服务、广播影视节目(作品)制作服务、文化服务、教育服务。具体范围,按照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)执行。后续相关政策调整的,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。学校常见相关业务场景举例可参照下表,学校符合规定的业务场景包括但不仅限于表格内容。

    2.起征点

    根据现行有关规定,在现行优惠期内,当次(日)销售额达到起征点1000元,需扣缴增值税。一日内发生多次交易的,按日累计合并计算;未达到1000元的,不扣缴增值税,但仍需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。后续相关政策如有调整的,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。

    3.税率及税额计算

    增值税:3%征收率,2027年12月31日前,减按1%征收。

    城市维护建设税:市区税率为7%,2027年12月31日前,减半征收,即3.5%。

    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:分别为3%、2%,2027年12月31日前,减半征收,即1.5%和1%。单人月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,目前免征。

    按现行税率,相关税额计算可参照如下。

    应扣缴增值税=不含税销售额×规定征收率(1%)

    应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=应扣缴增值税×3.5%

    应扣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=应扣缴增值税×2.5%(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)

    温馨提醒:

    1.上述税率后续如有政策调整,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。

    2.劳务报酬仍需按规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。

    三、重要提醒

    为适配新政策要求,将于2026年10月30日起对财务综合服务平台“收入申报”模块部署系统升级工作,届时将暂停劳务费预约,系统开放时间及操作指南另行发布。

    计划财务处

    2026年10月30日